一、中国足球存在最大的问题
体制和监督
以2004年10月2日北京国安俱乐部足球队的客场罢赛事件为序幕,以10月17日大连实德俱乐部董事长徐明发表有关改革中国足球管理模式、成立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公司)为开端,近期由部分中超俱乐部的“足球投资人”发起的被部分媒体冠以“中国足球革命”的2004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风波最终以中国足协满足“革命者”的部分诉求——2004年度中超联赛“暂停降级”、先后向俱乐部公布本年度中超联赛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成立深化改革中超联赛体制的小组——来交换到“革命者”对中国足协拥有依法依章管理中国足球的权力和拥有各类国家级足球竞赛所产生的财产权的暂时承认和尊重而暂告平息,联赛继续进行了。但是,风波并没有完,随着11月11日中国足协成立“中超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和“会员协会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并制定了具体的改革日程表,有关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尽管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的波澜称不上壮阔,但却折射出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甚至可以说,这些问题就是中国社会问题的缩影。从法律角度看,足球界长期难以解决的比赛腐败、裁判“黑哨”等徇私枉“章”问题与社会其他方面存在的腐败现象、司法体系信任危机实乃同出一辙。不过本文主要就这次风波所引发的部分俱乐部与中国足协在深化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所涉法律问题上的歧见展开分析,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为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创新提供基本理念和具体法律工具的支持。
在现代资本力量无孔不入的大背景下,体育早已开始产业化、社会化了。在以经济为精神特质的20世纪,资本侵入了所有领域——慈善领域和文化、体育、医疗等领域。20世纪晚期第三域非营利组织勃兴:一方面,大批自主的私人组织,不再热衷于为其股东或经理孜孜逐利,而是致力于国家正式机制以外的公共目标,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继续分化(二者的区分不在于是否从事经营,而在于是否以向投资人分配经营利润为其设立宗旨);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二者的融合,人们已经很难区分它们的界限(因为非营利性组织也利用营利性组织的运作方式从事经营,营利性组织也被提出了负有社会责任)。因此,如果欧洲某一国家的足球协会既具有管理职能又从事足球产业的经营并不会让人吃惊。2004年发生的中超风波是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以及政府组织之间在中超联赛自治方面的竞争与合作问题在中国难得一遇的典型、鲜活且集中的表现。这里面涉及到第三域的非营利组织——中国足协、球迷协会,又涉及到私域的营利性组织——俱乐部及其投资人、赞助商、电视转播商,还涉及到公域的公权力组织——国家体育总局。中超俱乐部投资人挑战中国足协,向其提出分享和行使中超联赛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的要求,并以罢赛、延迟今年剩余比赛为武器。俱乐部及其投资人通过召开“投资人联席会议”并以各种名义充分表达了资本的逐利和话语权诉求。中国足协通过召开中国足协执委会坚决维护其对联赛的管理权和财产权。尽管冲突双方声称的目标是一致的——解决足球联赛中的种种问题,搞好中国足球,但是它们的具体看法却并不一致。社会自治两个重要领域——营利的私域与非营利的第三域——中的组织的分化与融合,以及它们与政府组织之间的分化与融合,在中国足球领域表现极为突出,而且该风波所提出的问题也是典型的社会自治领域的竞争与合作问题。这种法人团体要求自治的变革最终会促进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并促进相应司法能力的提高。
社会法暨经济法是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不能妥善解决现代社会日益复杂的多元、多层次利益交叉融合和矛盾冲突而出现的新兴法律部门,它以具体领域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基准,协调“社会权力”之间和“社会权力”与公权力、具体领域的公众之间的冲突。但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还是个不为人所熟知、所充分理解的新生事物。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发挥作用既取决于公权力的自我限制和革新,也取决于自治组织的力量,没有均衡的力量匹配很难让法制变革发生,即使通过移植或者根据理性至上的精英意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也很难让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2004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风波为社会法暨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典型的素材,也是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理论来武装参与变革的各种力量并促进变革和平、有序实现的良机。
国家级的足球联赛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典型的社会生活的自治领域,在当代中国它还需要逐渐从政府的主导和支配中解脱出来从而演化为另外一种更具有时代适应性的面目——在公权力的支持下,实现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合作。这场风波就是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变革中必然发生的要求重新界定各方权益集中而激烈的表现。可喜的是,尽管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件,但冲突双方都拿出了法律武器。在和平条件下,利益直接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也集中在法律问题上。
一、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利问题
变革首先遇到的就是联赛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因为与美国、欧洲等国联赛的产权运作尤其是启动机制完全不同,中国足球联赛的产权人并非是徐明等俱乐部的“投资人”,也不是中国足协这一半官方半民间的非营利法人社团(它只是联赛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其产权人是“全民”,即联赛财产是国有资产。从1992年启动中国足球改革并在1994年将专业化足球改革为职业化足球之后,中国足球的国家级联赛开始了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运作。但是,除了俱乐部自己对球队的投入之外,整个联赛的组织工作(中国足协及其地方协会来承担的)和初始投资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鉴于全民财产无法由全民直接行使所有权,所以联赛产权的直接代表是国务院下属的国家体育总局。俱乐部的会费、赞助商之赞助都是联赛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对价。故而徐明等所代表的俱乐部投资人对联赛财产权提出所有权的要求是难以成立的,而中国足协执委会在2004年10月26日会议中的决议中提出“中国足协是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的最初拥有者”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只是所有者(全民)代表(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代理人,而非产权人,甚至产权代表也不是。因此,在2004年中超风波中提出财产权要求的双方都缺乏法律依据。联赛的所有权人(全民)如果决定将其民营化则需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下进行决策并合理估价,在有关法人团体支付了合理对价后取得该项财产权。联赛所有权人如果决定继续维持国有公营的现状,则可以继续由所有权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足协这一非营利法人团体经营联赛。但是,按照20世纪末期开始的第三域团体革命和重塑政府运动所代表的潮流和趋势来看,中超联赛需要逐渐从全民所有通过公正程序变成第三域的团体(中国足协)所有或者私域的团体(中超联盟公司)所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俱乐部和中国足协提出所有权要求都代表了时代的要求,但是它们都需要支付合理对价并承担社会责任——譬如从联赛收入中抽取一定费用设立基金,以支付各级国家队的训练、比赛费用和用于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培养。无论是国有公营还是部分或者完全的民营化都需要严格界定产权,以产权为该联赛运作的基础。须注意的是,联赛的财产权与俱乐部的财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以混淆。“俱乐部的投资人”是不能通过偷换概念而变成联赛的投资人,更不能据此占有国家财产,否则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3年版的《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1款规定,“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为由其管辖的各项赛事和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且不受任何内容,时间,地点和法律的限制。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中超联赛作为中国足协管辖的赛事,其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都应当在名义上由中国足协最初拥有。这与体育总局授权中国足协行使联赛的财产权利是相一致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在没有民营化之前仍然属于国有资产。
变革中遇到的第二个问题是自治的有效性问题。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是适应世界潮流和中国体制转型的需要而逐步展开的。1994年创立职业联赛就是逐渐使原先的专业队由依附政府转为市场主体,足球事业的投入也由国家承担转为依靠市场化运作,多渠道增加投入。另外,职业联赛也逐步将赛区的管理、组织工作由政府牵头的赛区委员会承担转为由实体化的各地方协会承担。2004年成立中超联赛的初衷也在于进一步通过改变联赛的经营管理体制提高中国足球水平。按照中国足协副主席杨一民的话讲,中超联赛就是要建立一个新的管理体制——在中国足协的领导下,以中超委员会为主导,以中超俱乐部为主要成员,以中超的章程为基本依据,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管理体制。这些年的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其实就是逐渐将官办的足球事业社会化、市场化,促进足球领域的社会自治。但是,自治的有效性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法人团体间协调机制的灵活高效,而现行的自治机制中缺少俱乐部对中国足协制约和监督的法律渠道,俱乐部的意见很难影响足协的决策。成立中超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制定《中超联赛章程》和成立中超委员会,在足协和俱乐部之间建立对话的平台和制约的机制,但是实践证明它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固然与足协专制的官僚作风有关,也与俱乐部和足协在中超联赛中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划分不清楚有关。在现行体制下,中国足协作为联赛财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是经营联赛的主导者,但是俱乐部作为联赛的生产者之一应当分得相应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基本部分甚至应当是固定的,经营不善的风险应当由中国足协承担而不能由俱乐部承担。在民营化之后,经营风险应当由承接联赛财产权的组织(譬如徐明等提出的联盟公司)承担,中国足协则取得固定收入,并以此收入经营国家队和培养青少年足球人才。由于中超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不清楚,所以其自治机制根本发挥不了作用。因此,改革或者明确现有的产权以及明确相应的风险负担是中超自治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否则还将是一本糊涂账,无法调动自治团体中各方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另外,联赛财产权和经营权的明确界定需要通过自治团体中的各方协商解决并需要取得体育总局的支持,这与《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吻合的。该条款规定,协会执委会应决定如何使用这些权利以及权利的内容并就此制定特别的规程。执委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独自使用此权利或同第三方合作或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这些权利。因此,通过成立中超联盟公司的方式运作中超联赛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它需要相应的协商机制和法律制度安排。
其次,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消费者和生产者对联赛的监督制约。球迷协会、球员工会、裁判员团体以及赞助商都可以以某种方式向自治的足球法人团体(无论是中国足协还是联盟公司)施加压力,它们可以通过集体的力量表达呼声,也可以用脚投票——离开中超联赛。在这次风波中颇为遗憾的是中国球迷的表现相对消极。中国足球联赛的发展促成了众多足球球迷协会的成立,但是这些球迷协会在事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没有发出什么有力的声音。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难能可贵的亮点。中超常委会开会前北京球迷协会的球迷代表在会场外发放传单、接受采访。在他们分发的题为“尊重球迷权益、净化赛场环境”的宣传单中,提出“采取球迷听证制度、尊重球迷利益”的要求。其中还有一球迷执着地举着“要求旁听会议”牌子,并不时呼喊要求旁听会议的口号。另据报道,上海、青岛、武汉、南京、天津五地球迷俱乐部所组成的中国球迷联盟联合在新浪网向中国足协发出公开信,并针对中国足球的改革提出加大足球产业市场化改革力度、建立规范的联赛管理体制、让球迷参与关键决策、保护球迷权益、发展球迷团体、规范各俱乐部票务市场等六点意见。这是民间自治力量监督作用的发挥,但是相对庞大的球迷组织而言实在是微不足道。由此可见,中国民间自治力量的表达能力和表达欲望还较为有限。尽管后来中国足协召开了球迷座谈会,尽管变革中冲突的双方都把球迷利益放在他们高举的大旗之上,但是球迷对变革的直接推动作用很小。既然不能对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发挥什么直接作用,那就干脆什么也不说,中国人的实用主义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再现。
再次,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媒体的监督。媒体公开透明的及时报道和有关转播权的谈判是有力的制约力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自治、自律机制的形成。在这次风波中需要赞扬的是媒体。中国大陆的足球新闻至少具备相对的“新闻自由”,每一个关心中国足球的人都不难从近期传媒的自由报道中得到整个事件的具体情况甚至细节,都不难从传统的大众传媒和新型的电子网络上得到各色人等对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风波的种种评论。有人赞同并支持徐明等“革命者”的“革命行为”,认为他们的行为不仅是要推动中国足球管理体制迈向完全市场化,而且这种超越足球领域的“宪政中典型的公民不服从”的行为可能会促进中国民主的发展;有人反对并质疑徐明等“革命者”资格和动机;还有一些传媒和球迷虽然早就对中国足协的专制无能不满,但倾向于认为徐明等人的“大亨革命”不过是场分肥闹剧,或者说是打着“全面市场化”、“谁投资、谁收益、谁享有”旗号行侵吞人民资产之实的“掠夺阴谋”的适时实施。总之,媒体给予该事件极大的热情和关注,作了充分、自由的报道、评论,各种不同的声音都得到了充分表达,提供了中国公民社会自治机制形成所必需的机会和平台。
最后,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国家体育总局重新定位和审视自己的职能。在这次风波中,无论体育总局的领导是如何幕后指导足协工作的,但是它始终没有公开出面干预足协的自治,严格遵守了《体育法》第31条的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不过,中国足协的高层官员仍然由体育总局任命的做法充分说明了足协还是有强烈官方色彩的半官方组织。这也是自治机制难以有效实现的瓶颈,而这也是与《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相悖的。该章程第17条第1款规定,“会员协会的机构只能通过本协会内的选举或任命产生。协会必须在各自的章程中规定选举的程序以保证选举和任命的完全独立性。”如果不按照上述程序产生会员协会机构,国际足联是不承认的,即使是过渡性质的也不允许。因此,进一步的改革可能还需要改革足协本身,改革体育总局和足协之间的关系,促进政事分开。这也是公权力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之间在当代分化融合的需要。
依法处理国家与法人团体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并有效保障法人团体的独立法律地位,是团体自治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如果不能保障团体的民间自治性,国家侵入或者抑制团体太多,必将重现罗马帝国末期、中世纪末期、20世纪中期西方社会法人团体萎缩、作用减退以及社会失去活力的现象。只有在团体自治以及团体与公权力组织合理分工与分离的时期,才有团体的勃兴和社会生活充满活力的局面。因此,确定团体与国家有关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法律地位和职能范围的立法非常重要。这种分离与分工在西方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中国则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自治并非是摆脱管制,重塑政府运动中的管制革新潮流也并非是不要管制,而是自治与管制关系的重构。管制是为了进一步扩充自治,在这里,政府管制革新与竞争自治是“一币之两面”,它们并非是排斥关系,而是一种融合并相互扩张的关系。
在中超联赛中,公域、私域与第三域的界限是极端模糊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的协商、协调和合作,也需要充分的竞争制约机制,更需要法律来规范、保障。因此,在新世纪的自治浪潮中,社会学所谓的规范饥渴并未减少,反而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跨越公、私两域甚至第三域的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勃兴。社会法暨经济法秉持其社会本位思想,是协调社团自治和政府管制之间冲突的有力工具。
变革中遇到的第三个问题就是法人团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问题。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现行社会团体的管理体制采取了两种限制竞争的措施:第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的,一般不许设立新的社会团体;第二,限制社会团体从事跨登记管理区域的活动,条例中社会团体名称的地域性要求、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章程中须明确规定本社团的活动区域等规定都是其体现。虽然并非对所有的社会团体都需要上述地域单一性限制,但为了保障竞争的有序性,对某些团体进行上述法律限制是合理的。这在体育领域则最为典型。《体育法》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第40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就中国足球协会来说,根据2003年由会员大会通过并依法登记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类似中国足球协会的地域单一性要求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是大量存在的,这种团体的地域单一性不是通过竞争形成的,而是通过法律取得垄断地位的。如果中国足协经营管理不好,中国的俱乐部和球迷(消费者)也无从选择支持另外一个社会团体。在西方可以通过选举更换无能的管理层,但中国足协的管理层是通过非完全民主的方式产生的。因此,对此种通过法律授权而取得地域垄断性的社会团体虽然在其产生初期需要政府主管机关进行严格的监管,但是最终还是应当通过逐渐推进依法自治来解决问题。
联赛财产权通过合法程序转移到中国足协手中还是俱乐部成立的联盟公司手中,都无法排除中国足协的管理权。中国足协无论以现在的半官方身份,还是完全自治之后成为彻底的民间组织,都具有管理、监督联赛的职能。这就涉及到营利的俱乐部之间以及它们与非营利的足协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如何规范的问题。无论是采取中国足协以其拥有财产权、经营权、监管权从而主导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还是采取俱乐部通过联盟公司取得财产权而主导参加联赛的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合作协调的机制都是经营联赛所必需的,但是它们都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要求,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掠夺联赛消费者——赞助商、媒体、球迷——的利益,也不得利用其拥有的“社会权力”压榨劳动者——球员和裁判员——的利益。2004年中国足球联赛风波中出现的罢赛行为,威胁无限期停赛行为以及操纵比赛结果和追打裁判的行为,实际上都是既不顾消费者利益也不顾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虽然其中可能有“黑哨”问题所迫,对“黑哨”问题必须有一个为所有各方公认的符合足球比赛规则的解决方法)。在中超联赛中,每个俱乐部球队都是垄断集团的成员,它们之间的部分或者全部成员的任何形式的卡特尔协议行为或者协调一致行为或者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或者相互持股、关联形成任何意义上的两个俱乐部的结合,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的。在欧盟,足球协会和成员国的足球协会操纵比赛门票价格的行为是可能遭到竞争法执法部门的审查的,价格要由市场决定而非由一个垄断的同业公会决定。
因此,《国际足联章程》第18条第2款规定,“各会员协会应确保所属俱乐部就任何同会员资格有关的事务的决定权,不受外部机构影响且不论其采取何种法人结构。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比赛的完整和竞争性受到威胁,会员协会都应确保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时控制一家以上的俱乐部。”该条款的宗旨在于保持联赛的竞争性,从而提出了联赛的反垄断要求。所以,反垄断是中国足协的一个重要职能。
实际上,《国际足联章程》第72条规定的“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有权对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足球比赛和赛事的图象、声音和其他数据传输方式的发行进行独家授权、且不受内容,时间,地点和技术和法律方面的限制”仅仅是说协会有对赛事转播进行独家授权的权利,这种独家授权本身不受法律限制,但是协会如果滥用其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损害下游企业(转播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是要受反垄断法规制的。
法人团体之间提供社会服务的竞争和为提供服务而展开的吸取资金(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社会捐助、适当付费所得等)的竞争是需要相应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来保障的。因此,联赛的升降级是“为赢得更高一个层次的市场而竞争”的重要制度。所以,足协取消暂停2004年中超的升降级是暂时取消竞争,正当理由不足,只是一种无原则的妥协。而且这种妥协是在实际解除了盛传属于“革命者”领袖徐明的“实德系”的四川冠城降级之虞的情况下,这就更使人们难免产生中国足协无能和无原则的印象。
变革中遇到的第四个问题是司法的最终保障问题。联赛中的“赌球”、“假球”、“黑哨”等违法问题必须严肃处理、狠狠打击,不然其他问题都无法解决,这就需要司法的深度介入。而足球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所有权保障、社团之间协调机制的形成和有效运作、竞争与合作的规范等也需要司法的最终保障。司法为自治团体在内部与彼此之间的分歧和争议解决提供了权威性的裁决机制,为各方依法依章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场所与程序保障。但中国目前现有的司法体制可能还难以对此提供完善的保障机制。所以,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提高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发挥其社会正义性的基础,因为复杂、模糊、高级的法律需要更高素质的法官和更高水平的司法体制。
私域法人团体所谓的私法自治行为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利益和力量较量的基础之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基础之上,所以民商法的司法保障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具有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的痕迹,无论是其意思表示行为本身还是向法院进行相应的说服工作,甚至最终的司法强制性。社会法暨经济法则建立在对法人团体自治规范充分尊重的基础之上,以遏制社会权力暨市场权力的“恶”,并促进弱者合作、争取发展机会为目标准则。在社会自治领域既分化又融合的情况下,司法审查已经不可能严格区分二者的行为差异,而是统一进行司法审查,但在具体事项上则运用不同的理念来适用法律。
正像涂尔干在19世纪末期所指出的,“虽说法人团体并不是公众关注的惟一问题,但再也没有比这更重要的问题了,因为对其他问题的讨论都依赖于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如果我们不去创建新型法制所必需的团体,就无法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法制变革运动。因此,要是我们现在就想制定出详细的法律,那确实是徒劳无功的事情。”因此,中国2004年的中超风波所带来的团体变革也必然带来新的法制变革,必然给现有的立法和司法提出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从多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中国足坛十大假球比赛是哪十场
中国足坛十大假球:甲B五鼠成耻辱国安罢赛先河
一、"隋波事件"引爆假球第一人
1998年8月22日,在当年联赛第16轮云南红塔和陕西国力的赛后新闻发布会上,国力主教练贾秀全公开指出本队个别球员表现不正常,"3号隋波"脱口而出。随后,俱乐部声称赛前有人曾企图收买本队球员,并有录音带为证。隋波开始被俱乐部"冷冻。"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隋波选择转会并继续参加联赛,当时在摘牌大会上他被北京宽利俱乐部摘牌。但是在联赛中并没有什么突出表现,平庸了一阵后,隋波戴着中国足坛第一起问题球当事人的帽子黯然选择退役,离开中国足坛。他留下一封公开信,自称没什么天赋,也没什么雄心壮志,只是想踢球吃口饭,但最后还是被砸了饭碗。"隋波事件"对中国足球来说是一个标志性事件,而从那以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国足坛的黑幕。
二、渝沈之战开启球队做假第一案
1999年,中国联赛曾经出现一幕"假打"的经典之作。联赛最后一轮,沈阳海狮客场挑战重庆隆鑫,这是一场涉及到沈阳保级的比赛。隆鑫上半时先攻入一球,但中场休息时两队迟迟不肯出场比赛,足足推迟了10分钟这场比赛才结束。当其他比赛都结束的时候,这场比赛还有10分钟的时间,结果最后一分钟攻进制胜一球。
1999年12月中旬,中国足协就这场比赛成立特别调查组,分别对双方俱乐部进行调查。2000年3月17日,中国足协才正式作出了处罚决定,但也只是将"渝沈之战"定性为"消极比赛"。正是中国足协在处理"渝沈之战"时的糊涂态度,才助长了联赛中假打的风气。2001年的甲B联赛,最后两轮先后出现了11:2、8:0这样的离奇比分,中国联赛彻底成为假球泛滥的天堂。
三、2001年"甲B五鼠"事件
2001年甲B联赛倒数两轮,事关冲A的几场关键比赛,爆出巨大冷门,先是成都五牛11:2狂胜四川绵阳,引起媒体球迷连声喊假。虽然上半场波澜不惊,但在下半场却风云突变,取得2:0领先的舜天被五牛迅速反超至2:4,而亚泰也在绿城身上开始了疯狂的进球表演,6:0狂胜,值得注意的是,绿城曾因不满裁判判罚导致比赛暂停,与其他场次打了时间差,晚些时间结束。最终虽然同积42分,但亚泰以净胜球优势力压五牛取得升级资格。
事后中国足协调查后,对最后这两场以及前一轮四川德比"不正常"比赛做出处罚,剥夺了长春亚泰晋升甲A的资格,取消此长春亚泰、江苏舜天、成都五牛、四川绵阳次年的转会资格,02、03引进国内球员资格,以及三场比赛上场国内球员02年的注册资格,四川绵阳被勒令降入乙级,之后中国足协赦免了部分绿城、舜天球员,而绿城也对4名"问题球员"做出开除处理。
四、龚建平:第一起黑哨悬案
2004年7月11日,中国前国际级足球裁判龚建平,带着"中国第一位受到法律制裁的黑哨"之名,死于最终未确诊病因的疾病。他没有走过他43岁的最后一个坎,生日的前一天在病中匆忙离世。众所周知,龚建平被捕并导致最后获罪10年的起因,是那封被公开的所谓"自白书"和同时退还俱乐部的4万元受贿款。
浙江绿城俱乐部董事长宋卫平2002年掀起了最大风暴,透露了一份"黑哨"名单,并称写"忏悔书"、退"黑钱"的就是龚建平。司法终于介入足球,龚建平被依法批捕。2003年1月29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龚建平因企业人员受贿罪判有期徒刑十年。同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的上诉,维持原判。盘绕在此事件上的疑问无法解释,而一场轰轰烈烈的足坛"反黑运动"就这样划上了句号。
五、国安开创中国足球罢赛先河
2004年10月2日,中超元年第14轮,北京国安北上辽宁,客场挑战沈阳金德队。比赛进行到第79分钟,北京国安队员张帅禁区内绊倒张扬,主裁判判罚点球,这引起了北京队将士的极度不满,集体退场表示抗议。在等待5分钟之后,北京国安队员仍然没有回到场内,主裁判根据中国足协规定,宣布比赛结束,沈阳金德队取得比赛胜利。这就是当年震惊中超的国安罢赛事件,也是中国职业联赛第一起罢赛事件。
10月14日,在经过了12天周折,中国足协终于对国安罢赛一事做出了处罚决定:北京国安被罚款30万元;同沈阳金德的比赛被判负;并被扣除3分;球队总经理杨祖武被判停止带队比赛半年。另外,当值主裁判周伟新被判罚停止执法当年余下中超场次。
六、大连实德和国安遥相呼应
2004年10月24日下午,全国足球超级联第十七轮的比赛在经过短暂的休整后再燃战火,结果原本已经非常混乱的中国足坛,再次上演闹剧,主场作战的大连实德在被对手将比分扳平后,拒绝继续比赛,结束主裁判杨志强在全场比赛进行到第120分钟后终止了比赛,判罚大连实德罢赛,金德3:0取得最后的胜利!国安和大连队两支中超球队的相继罢赛最终导致了当年中超"G7"革命,这也是中国足球职业联赛闹的最激烈一次事件。
针对于2004年这两起罢赛事件,中国足协加强了对于这类事件的处罚力度,2005年《中国足协纪律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对球队罢赛、弃权的处理将比以往更加严厉,情节严重的,将直接给予降级乃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七、力帆清除三名大连籍球员
2005年9月5日,重庆力帆俱乐部作出决定:勒令三名大连籍球员李国旭、孙治和张宇离队反省。在力帆俱乐部此次处理3名球员之前,关于力帆"问题球"的传言已经有很多。2004年,俱乐部总经理陈宏就向媒体解释过关于某球员"隐身"的原因,力帆俱乐部曾经举行过在中国足坛不可思议的"家长会"与"指证会"。
尹明善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我手上没有任何证据,但是我完全相信经理和教练的职业道德和良知,因此我支持他们。"在尹明善看来,力帆俱乐部的实力与青岛、中邦等球队相当,但是,就是在与这些球队的比赛中,力帆队表现出来的情况令人颇感意外。这三名球员湮灭在"假球"传闻中,但并没有与俱乐部闹得不可开交,据说是因为俱乐部没有对该三名球员停薪,而且也答应赛季结束后能够让他们顺利转会。
八、2006年中超保级假球案
2006年中超保级的球队集中在重庆力帆和青岛中能两支球队身上,青岛中能队已经3连败,而且仅比重庆力帆多3分,保级形势异常严峻。而在本轮比赛前,早就有传言称,已经提前上岸的深圳金威队将在客场放青岛一马。不过这样的预言还是像一场闹剧被验证了。如果仅仅从结果上看,青岛队2∶1战胜深圳队是靠进球,但是比赛的场面却异常滑稽。
比赛中,先是深圳队后卫一记莫名其妙的精彩乌龙球帮助青岛队首开记录,但不久后,"不懂行规"的深圳外援迅速把比分扳平。可这名功臣马上就被深圳主帅换下,接着深圳队后卫又送上点球大礼,可惜点球被扑出,青岛队依然无法自己破门。最后时刻,青岛队只能依靠一个疑似越位球勉强破门。在青岛将比分反超后,两支球队就开始了在球场上的消极表演,大家都在漫无目的的倒脚中结束了比赛。
九、深圳VS武汉假球案
2007赛季中超联赛第7轮,一周前刚刚在主场战胜山东鲁能的武汉光谷队,坐客挑战前六轮一场未胜的深圳。赛前,诡异的国际赌球盘口就引起众人关注:本赛季一场未胜的深圳队主场居然让上轮战胜鲁能的武汉队平半,庄家如此看好深圳队令人大惑不解。另外,比赛前的各种传言满天飞,均称武汉队本场比赛将送给深圳队"大礼",并且两队已经有默契,主场各取三分。
武汉队排出了一个从来没有使用过的阵型,多名队员第一次出现在某个位置上,让人大惑不解。同时,武汉队场上表现与他们本身的实力相差太远,可以说他们似乎压根就没想赢得比赛的胜利。这场比赛到底如何定性?是不是假球,确实非常难断定。因为事实上,类似这场比赛的疑似假球在每个赛季的联赛里都会出现,但基本上都是引起轩然大波后又不了了之。
十、赵志鹏新加坡获七月徒刑
辽宁广原俱乐部在去年首次参加新加坡联赛,以8胜5和20负积29分的战绩,在12支球队中排名第10。领队王鑫通过中国境内的朋友在"Huang Guan"网站下注新加坡联赛。每次赛前,王鑫便会单独找到球员令其输球,用钱作为球员假球的补贴。
按照新加坡法律,涉嫌假球的罚款最高将达10万,入狱最长5年,两者可以兼施。现年26岁的被告赵志鹏在三场球赛中踢假球,分别是在对阵垒芽龙联队、甘柏联队及阿比雷斯队。其中,在去年11月1日与甘柏联队的比赛前,赵志鹏接受了球队总经理王鑫的贿赂,在广源队以0:5输掉该场比赛后,赵志鹏收到了2000美元的贿款。打假球在新加坡属于严重罪行,玷污了新加坡和新加坡足球联赛的声誉,赵志鹏依法被判入狱7个月。
三、为什么中国足球总是这么丢脸
1.中国足球的自由度受限,导致无人愿意承担责任。毕竟世界杯与中国足协并无直接关联,当前中国足协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奥运会的政治任务。
2.即便有人愿意站出来负责,例如杜总、福主或龙王,他们真的能够承担责任吗?即使他们愿意承担责任,最终受到影响的是那些最不应该承担的球迷。
3.追求个人责任并无太大意义,因为问题根植于一个不负责任的足球体系和一个不负责任的机构,以及那些无法承担责任的人。
4.牺牲世界杯以满足奥运会的需求,这只是中国足球近年来种种闹剧的最新篇章。外部因素之一是2005年选择瑞士盈方而非亚足联官方公司WSG作为中国之队的市场合作伙伴。这样的决策导致世界杯预选赛小组赛被分入“死亡之组”,一切似乎顺理成章。
5.在这样一出闹剧落幕之后,未来十年,中国足球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2010年的希望已经破灭,2014年将再次依靠这批在球场辛勤拼搏的球员,尽管我们无法保证他们的竞争力会有多强。
6.从2008年开始,我们只能寄希望于2018年的新一代球员。但目前全国12岁至16岁年龄组参加正规训练的青少年不超过1500人,南非世界杯的无缘可能会进一步减少这个数字。
7.这一切的根源在于我们的足球管理模式和管理机构。中国足协集政治服务于社会服务为一体,导致服务不到位。当政治目标与社会服务发生冲突时,他们往往会优先考虑政治任务,牺牲足球市场和中国足球的自由。
8.这样的管理体制是不可能取得长远发展的,二十年来,中国足球一直在艰难前行,而其他国家则逐渐超越。
9.要避免未来至少十年的足球寒冬,防止水滴石穿的悲剧再次发生,以及避免中国足球的消亡,唯一的方法是还中国足球以自由,将其交给社会和真正热爱足球的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