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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媒评价国足?大家来评价一下央视的足球评论员

来源:24直播网

一、中国足球存在最大的问题

体制和监督

以2004年10月2日北京国安俱乐部足球队的客场罢赛事件为序幕,以10月17日大连实德俱乐部董事长徐明发表有关改革中国足球管理模式、成立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公司)为开端,近期由部分中超俱乐部的“足球投资人”发起的被部分媒体冠以“中国足球革命”的2004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风波最终以中国足协满足“革命者”的部分诉求——2004年度中超联赛“暂停降级”、先后向俱乐部公布本年度中超联赛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成立深化改革中超联赛体制的小组——来交换到“革命者”对中国足协拥有依法依章管理中国足球的权力和拥有各类国家级足球竞赛所产生的财产权的暂时承认和尊重而暂告平息,联赛继续进行了。但是,风波并没有完,随着11月11日中国足协成立“中超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和“会员协会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并制定了具体的改革日程表,有关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尽管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的波澜称不上壮阔,但却折射出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甚至可以说,这些问题就是中国社会问题的缩影。从法律角度看,足球界长期难以解决的比赛腐败、裁判“黑哨”等徇私枉“章”问题与社会其他方面存在的腐败现象、司法体系信任危机实乃同出一辙。不过本文主要就这次风波所引发的部分俱乐部与中国足协在深化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所涉法律问题上的歧见展开分析,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为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创新提供基本理念和具体法律工具的支持。

在现代资本力量无孔不入的大背景下,体育早已开始产业化、社会化了。在以经济为精神特质的20世纪,资本侵入了所有领域——慈善领域和文化、体育、医疗等领域。20世纪晚期第三域非营利组织勃兴:一方面,大批自主的私人组织,不再热衷于为其股东或经理孜孜逐利,而是致力于国家正式机制以外的公共目标,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继续分化(二者的区分不在于是否从事经营,而在于是否以向投资人分配经营利润为其设立宗旨);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二者的融合,人们已经很难区分它们的界限(因为非营利性组织也利用营利性组织的运作方式从事经营,营利性组织也被提出了负有社会责任)。因此,如果欧洲某一国家的足球协会既具有管理职能又从事足球产业的经营并不会让人吃惊。2004年发生的中超风波是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以及政府组织之间在中超联赛自治方面的竞争与合作问题在中国难得一遇的典型、鲜活且集中的表现。这里面涉及到第三域的非营利组织——中国足协、球迷协会,又涉及到私域的营利性组织——俱乐部及其投资人、赞助商、电视转播商,还涉及到公域的公权力组织——国家体育总局。中超俱乐部投资人挑战中国足协,向其提出分享和行使中超联赛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的要求,并以罢赛、延迟今年剩余比赛为武器。俱乐部及其投资人通过召开“投资人联席会议”并以各种名义充分表达了资本的逐利和话语权诉求。中国足协通过召开中国足协执委会坚决维护其对联赛的管理权和财产权。尽管冲突双方声称的目标是一致的——解决足球联赛中的种种问题,搞好中国足球,但是它们的具体看法却并不一致。社会自治两个重要领域——营利的私域与非营利的第三域——中的组织的分化与融合,以及它们与政府组织之间的分化与融合,在中国足球领域表现极为突出,而且该风波所提出的问题也是典型的社会自治领域的竞争与合作问题。这种法人团体要求自治的变革最终会促进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并促进相应司法能力的提高。

社会法暨经济法是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不能妥善解决现代社会日益复杂的多元、多层次利益交叉融合和矛盾冲突而出现的新兴法律部门,它以具体领域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基准,协调“社会权力”之间和“社会权力”与公权力、具体领域的公众之间的冲突。但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还是个不为人所熟知、所充分理解的新生事物。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发挥作用既取决于公权力的自我限制和革新,也取决于自治组织的力量,没有均衡的力量匹配很难让法制变革发生,即使通过移植或者根据理性至上的精英意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也很难让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2004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风波为社会法暨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典型的素材,也是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理论来武装参与变革的各种力量并促进变革和平、有序实现的良机。

国家级的足球联赛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典型的社会生活的自治领域,在当代中国它还需要逐渐从政府的主导和支配中解脱出来从而演化为另外一种更具有时代适应性的面目——在公权力的支持下,实现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合作。这场风波就是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变革中必然发生的要求重新界定各方权益集中而激烈的表现。可喜的是,尽管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件,但冲突双方都拿出了法律武器。在和平条件下,利益直接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也集中在法律问题上。

一、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利问题

变革首先遇到的就是联赛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因为与美国、欧洲等国联赛的产权运作尤其是启动机制完全不同,中国足球联赛的产权人并非是徐明等俱乐部的“投资人”,也不是中国足协这一半官方半民间的非营利法人社团(它只是联赛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其产权人是“全民”,即联赛财产是国有资产。从1992年启动中国足球改革并在1994年将专业化足球改革为职业化足球之后,中国足球的国家级联赛开始了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运作。但是,除了俱乐部自己对球队的投入之外,整个联赛的组织工作(中国足协及其地方协会来承担的)和初始投资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鉴于全民财产无法由全民直接行使所有权,所以联赛产权的直接代表是国务院下属的国家体育总局。俱乐部的会费、赞助商之赞助都是联赛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对价。故而徐明等所代表的俱乐部投资人对联赛财产权提出所有权的要求是难以成立的,而中国足协执委会在2004年10月26日会议中的决议中提出“中国足协是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的最初拥有者”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只是所有者(全民)代表(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代理人,而非产权人,甚至产权代表也不是。因此,在2004年中超风波中提出财产权要求的双方都缺乏法律依据。联赛的所有权人(全民)如果决定将其民营化则需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下进行决策并合理估价,在有关法人团体支付了合理对价后取得该项财产权。联赛所有权人如果决定继续维持国有公营的现状,则可以继续由所有权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足协这一非营利法人团体经营联赛。但是,按照20世纪末期开始的第三域团体革命和重塑政府运动所代表的潮流和趋势来看,中超联赛需要逐渐从全民所有通过公正程序变成第三域的团体(中国足协)所有或者私域的团体(中超联盟公司)所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俱乐部和中国足协提出所有权要求都代表了时代的要求,但是它们都需要支付合理对价并承担社会责任——譬如从联赛收入中抽取一定费用设立基金,以支付各级国家队的训练、比赛费用和用于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培养。无论是国有公营还是部分或者完全的民营化都需要严格界定产权,以产权为该联赛运作的基础。须注意的是,联赛的财产权与俱乐部的财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以混淆。“俱乐部的投资人”是不能通过偷换概念而变成联赛的投资人,更不能据此占有国家财产,否则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3年版的《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1款规定,“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为由其管辖的各项赛事和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且不受任何内容,时间,地点和法律的限制。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中超联赛作为中国足协管辖的赛事,其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都应当在名义上由中国足协最初拥有。这与体育总局授权中国足协行使联赛的财产权利是相一致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在没有民营化之前仍然属于国有资产。

变革中遇到的第二个问题是自治的有效性问题。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是适应世界潮流和中国体制转型的需要而逐步展开的。1994年创立职业联赛就是逐渐使原先的专业队由依附政府转为市场主体,足球事业的投入也由国家承担转为依靠市场化运作,多渠道增加投入。另外,职业联赛也逐步将赛区的管理、组织工作由政府牵头的赛区委员会承担转为由实体化的各地方协会承担。2004年成立中超联赛的初衷也在于进一步通过改变联赛的经营管理体制提高中国足球水平。按照中国足协副主席杨一民的话讲,中超联赛就是要建立一个新的管理体制——在中国足协的领导下,以中超委员会为主导,以中超俱乐部为主要成员,以中超的章程为基本依据,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管理体制。这些年的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其实就是逐渐将官办的足球事业社会化、市场化,促进足球领域的社会自治。但是,自治的有效性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法人团体间协调机制的灵活高效,而现行的自治机制中缺少俱乐部对中国足协制约和监督的法律渠道,俱乐部的意见很难影响足协的决策。成立中超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制定《中超联赛章程》和成立中超委员会,在足协和俱乐部之间建立对话的平台和制约的机制,但是实践证明它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固然与足协专制的官僚作风有关,也与俱乐部和足协在中超联赛中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划分不清楚有关。在现行体制下,中国足协作为联赛财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是经营联赛的主导者,但是俱乐部作为联赛的生产者之一应当分得相应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基本部分甚至应当是固定的,经营不善的风险应当由中国足协承担而不能由俱乐部承担。在民营化之后,经营风险应当由承接联赛财产权的组织(譬如徐明等提出的联盟公司)承担,中国足协则取得固定收入,并以此收入经营国家队和培养青少年足球人才。由于中超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不清楚,所以其自治机制根本发挥不了作用。因此,改革或者明确现有的产权以及明确相应的风险负担是中超自治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否则还将是一本糊涂账,无法调动自治团体中各方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另外,联赛财产权和经营权的明确界定需要通过自治团体中的各方协商解决并需要取得体育总局的支持,这与《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吻合的。该条款规定,协会执委会应决定如何使用这些权利以及权利的内容并就此制定特别的规程。执委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独自使用此权利或同第三方合作或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这些权利。因此,通过成立中超联盟公司的方式运作中超联赛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它需要相应的协商机制和法律制度安排。

其次,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消费者和生产者对联赛的监督制约。球迷协会、球员工会、裁判员团体以及赞助商都可以以某种方式向自治的足球法人团体(无论是中国足协还是联盟公司)施加压力,它们可以通过集体的力量表达呼声,也可以用脚投票——离开中超联赛。在这次风波中颇为遗憾的是中国球迷的表现相对消极。中国足球联赛的发展促成了众多足球球迷协会的成立,但是这些球迷协会在事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没有发出什么有力的声音。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难能可贵的亮点。中超常委会开会前北京球迷协会的球迷代表在会场外发放传单、接受采访。在他们分发的题为“尊重球迷权益、净化赛场环境”的宣传单中,提出“采取球迷听证制度、尊重球迷利益”的要求。其中还有一球迷执着地举着“要求旁听会议”牌子,并不时呼喊要求旁听会议的口号。另据报道,上海、青岛、武汉、南京、天津五地球迷俱乐部所组成的中国球迷联盟联合在新浪网向中国足协发出公开信,并针对中国足球的改革提出加大足球产业市场化改革力度、建立规范的联赛管理体制、让球迷参与关键决策、保护球迷权益、发展球迷团体、规范各俱乐部票务市场等六点意见。这是民间自治力量监督作用的发挥,但是相对庞大的球迷组织而言实在是微不足道。由此可见,中国民间自治力量的表达能力和表达欲望还较为有限。尽管后来中国足协召开了球迷座谈会,尽管变革中冲突的双方都把球迷利益放在他们高举的大旗之上,但是球迷对变革的直接推动作用很小。既然不能对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发挥什么直接作用,那就干脆什么也不说,中国人的实用主义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再现。

再次,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媒体的监督。媒体公开透明的及时报道和有关转播权的谈判是有力的制约力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自治、自律机制的形成。在这次风波中需要赞扬的是媒体。中国大陆的足球新闻至少具备相对的“新闻自由”,每一个关心中国足球的人都不难从近期传媒的自由报道中得到整个事件的具体情况甚至细节,都不难从传统的大众传媒和新型的电子网络上得到各色人等对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风波的种种评论。有人赞同并支持徐明等“革命者”的“革命行为”,认为他们的行为不仅是要推动中国足球管理体制迈向完全市场化,而且这种超越足球领域的“宪政中典型的公民不服从”的行为可能会促进中国民主的发展;有人反对并质疑徐明等“革命者”资格和动机;还有一些传媒和球迷虽然早就对中国足协的专制无能不满,但倾向于认为徐明等人的“大亨革命”不过是场分肥闹剧,或者说是打着“全面市场化”、“谁投资、谁收益、谁享有”旗号行侵吞人民资产之实的“掠夺阴谋”的适时实施。总之,媒体给予该事件极大的热情和关注,作了充分、自由的报道、评论,各种不同的声音都得到了充分表达,提供了中国公民社会自治机制形成所必需的机会和平台。

最后,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国家体育总局重新定位和审视自己的职能。在这次风波中,无论体育总局的领导是如何幕后指导足协工作的,但是它始终没有公开出面干预足协的自治,严格遵守了《体育法》第31条的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不过,中国足协的高层官员仍然由体育总局任命的做法充分说明了足协还是有强烈官方色彩的半官方组织。这也是自治机制难以有效实现的瓶颈,而这也是与《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相悖的。该章程第17条第1款规定,“会员协会的机构只能通过本协会内的选举或任命产生。协会必须在各自的章程中规定选举的程序以保证选举和任命的完全独立性。”如果不按照上述程序产生会员协会机构,国际足联是不承认的,即使是过渡性质的也不允许。因此,进一步的改革可能还需要改革足协本身,改革体育总局和足协之间的关系,促进政事分开。这也是公权力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之间在当代分化融合的需要。

依法处理国家与法人团体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并有效保障法人团体的独立法律地位,是团体自治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如果不能保障团体的民间自治性,国家侵入或者抑制团体太多,必将重现罗马帝国末期、中世纪末期、20世纪中期西方社会法人团体萎缩、作用减退以及社会失去活力的现象。只有在团体自治以及团体与公权力组织合理分工与分离的时期,才有团体的勃兴和社会生活充满活力的局面。因此,确定团体与国家有关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法律地位和职能范围的立法非常重要。这种分离与分工在西方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中国则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自治并非是摆脱管制,重塑政府运动中的管制革新潮流也并非是不要管制,而是自治与管制关系的重构。管制是为了进一步扩充自治,在这里,政府管制革新与竞争自治是“一币之两面”,它们并非是排斥关系,而是一种融合并相互扩张的关系。

在中超联赛中,公域、私域与第三域的界限是极端模糊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的协商、协调和合作,也需要充分的竞争制约机制,更需要法律来规范、保障。因此,在新世纪的自治浪潮中,社会学所谓的规范饥渴并未减少,反而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跨越公、私两域甚至第三域的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勃兴。社会法暨经济法秉持其社会本位思想,是协调社团自治和政府管制之间冲突的有力工具。

变革中遇到的第三个问题就是法人团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问题。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现行社会团体的管理体制采取了两种限制竞争的措施:第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的,一般不许设立新的社会团体;第二,限制社会团体从事跨登记管理区域的活动,条例中社会团体名称的地域性要求、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章程中须明确规定本社团的活动区域等规定都是其体现。虽然并非对所有的社会团体都需要上述地域单一性限制,但为了保障竞争的有序性,对某些团体进行上述法律限制是合理的。这在体育领域则最为典型。《体育法》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第40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就中国足球协会来说,根据2003年由会员大会通过并依法登记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类似中国足球协会的地域单一性要求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是大量存在的,这种团体的地域单一性不是通过竞争形成的,而是通过法律取得垄断地位的。如果中国足协经营管理不好,中国的俱乐部和球迷(消费者)也无从选择支持另外一个社会团体。在西方可以通过选举更换无能的管理层,但中国足协的管理层是通过非完全民主的方式产生的。因此,对此种通过法律授权而取得地域垄断性的社会团体虽然在其产生初期需要政府主管机关进行严格的监管,但是最终还是应当通过逐渐推进依法自治来解决问题。

联赛财产权通过合法程序转移到中国足协手中还是俱乐部成立的联盟公司手中,都无法排除中国足协的管理权。中国足协无论以现在的半官方身份,还是完全自治之后成为彻底的民间组织,都具有管理、监督联赛的职能。这就涉及到营利的俱乐部之间以及它们与非营利的足协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如何规范的问题。无论是采取中国足协以其拥有财产权、经营权、监管权从而主导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还是采取俱乐部通过联盟公司取得财产权而主导参加联赛的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合作协调的机制都是经营联赛所必需的,但是它们都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要求,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掠夺联赛消费者——赞助商、媒体、球迷——的利益,也不得利用其拥有的“社会权力”压榨劳动者——球员和裁判员——的利益。2004年中国足球联赛风波中出现的罢赛行为,威胁无限期停赛行为以及操纵比赛结果和追打裁判的行为,实际上都是既不顾消费者利益也不顾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虽然其中可能有“黑哨”问题所迫,对“黑哨”问题必须有一个为所有各方公认的符合足球比赛规则的解决方法)。在中超联赛中,每个俱乐部球队都是垄断集团的成员,它们之间的部分或者全部成员的任何形式的卡特尔协议行为或者协调一致行为或者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或者相互持股、关联形成任何意义上的两个俱乐部的结合,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的。在欧盟,足球协会和成员国的足球协会操纵比赛门票价格的行为是可能遭到竞争法执法部门的审查的,价格要由市场决定而非由一个垄断的同业公会决定。

因此,《国际足联章程》第18条第2款规定,“各会员协会应确保所属俱乐部就任何同会员资格有关的事务的决定权,不受外部机构影响且不论其采取何种法人结构。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比赛的完整和竞争性受到威胁,会员协会都应确保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时控制一家以上的俱乐部。”该条款的宗旨在于保持联赛的竞争性,从而提出了联赛的反垄断要求。所以,反垄断是中国足协的一个重要职能。

实际上,《国际足联章程》第72条规定的“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有权对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足球比赛和赛事的图象、声音和其他数据传输方式的发行进行独家授权、且不受内容,时间,地点和技术和法律方面的限制”仅仅是说协会有对赛事转播进行独家授权的权利,这种独家授权本身不受法律限制,但是协会如果滥用其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损害下游企业(转播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是要受反垄断法规制的。

法人团体之间提供社会服务的竞争和为提供服务而展开的吸取资金(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社会捐助、适当付费所得等)的竞争是需要相应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来保障的。因此,联赛的升降级是“为赢得更高一个层次的市场而竞争”的重要制度。所以,足协取消暂停2004年中超的升降级是暂时取消竞争,正当理由不足,只是一种无原则的妥协。而且这种妥协是在实际解除了盛传属于“革命者”领袖徐明的“实德系”的四川冠城降级之虞的情况下,这就更使人们难免产生中国足协无能和无原则的印象。

变革中遇到的第四个问题是司法的最终保障问题。联赛中的“赌球”、“假球”、“黑哨”等违法问题必须严肃处理、狠狠打击,不然其他问题都无法解决,这就需要司法的深度介入。而足球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所有权保障、社团之间协调机制的形成和有效运作、竞争与合作的规范等也需要司法的最终保障。司法为自治团体在内部与彼此之间的分歧和争议解决提供了权威性的裁决机制,为各方依法依章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场所与程序保障。但中国目前现有的司法体制可能还难以对此提供完善的保障机制。所以,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提高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发挥其社会正义性的基础,因为复杂、模糊、高级的法律需要更高素质的法官和更高水平的司法体制。

私域法人团体所谓的私法自治行为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利益和力量较量的基础之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基础之上,所以民商法的司法保障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具有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的痕迹,无论是其意思表示行为本身还是向法院进行相应的说服工作,甚至最终的司法强制性。社会法暨经济法则建立在对法人团体自治规范充分尊重的基础之上,以遏制社会权力暨市场权力的“恶”,并促进弱者合作、争取发展机会为目标准则。在社会自治领域既分化又融合的情况下,司法审查已经不可能严格区分二者的行为差异,而是统一进行司法审查,但在具体事项上则运用不同的理念来适用法律。

正像涂尔干在19世纪末期所指出的,“虽说法人团体并不是公众关注的惟一问题,但再也没有比这更重要的问题了,因为对其他问题的讨论都依赖于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如果我们不去创建新型法制所必需的团体,就无法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法制变革运动。因此,要是我们现在就想制定出详细的法律,那确实是徒劳无功的事情。”因此,中国2004年的中超风波所带来的团体变革也必然带来新的法制变革,必然给现有的立法和司法提出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从多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大家来评价一下央视的足球评论员

刘健宏语录

1、反复强调英格兰4号兰帕德!8号兰帕德!4号兰帕德!8号兰帕德!到底是4号还是8号?镜头给着杰拉德的特写,老刘竟然还是“兰帕德,兰帕德凶狠的铲球...”

2、德哥一战,万乔普打入哥队第二个精彩进球时老刘的第一反应竟然是:“乌龙球吗!!!”;英巴一战,贝克汉姆任意球造成巴拉圭队长加马拉自摆乌龙,老刘吸取了教训,激动地喊道:“贝克汉姆的任意球帮助队友破门得分!!!”!!!从此,加马拉叛变祖国,有幸成为小贝队友!

3、英巴之战上半场第5分钟,巴拉圭门将维拉尔受伤被博巴迪拉替换下场,可直到下半场的某个时间,老刘竟然还在谈笑风生,挥洒自如:“这球被门将维拉尔得到...”“维拉尔表现不错...”人家维拉尔下场的时候哭得鼻子邋遢,感动了全世界的球迷,竟然被老刘这么快就遗忘了。

4、对巴拉圭除巴尔德斯和圣克鲁斯以外的球员一律用“中场球员,后卫队员”称呼我也就忍了,可是你为什么还要把圣克鲁斯和巴尔德斯搞混?!巴拉圭你不熟我也忍了,可是英格兰啊,强队啊,夺冠热门啊!你可好,唐宁替换欧文上场,字幕(downing)也打了,特写也给了,老刘同志解说到:“啊,把欧文换下去了...”嘎然而止,而后竟突然沉默...沉默...5分钟后,老刘终于发话了(估计是刚刚查到资料),开始介绍唐宁。不是吧大哥?连唐宁都不认识还来解说世界杯??!!

5、哥斯达黎加被进一球后,他们的队形就变成了3-4-1-1。汗...

6巴拉圭换人他说“这位球员相信广大中国观众不会陌生……”然后就太监了,根本就不认识那人,他可能以为换上的是前北京队的冈波斯。

7、墨西哥的9号(名字忘了)大腿拉伤,自己都做了几次要求换人的手势了,老刘还不知道.好不容易发现要换人了,又开始了:墨西哥队的教练又要换人了吗?是换上老将丰塞卡,难道墨西哥真的要孤注一掷了吗?听的我直打瞌睡!

8、伊朗头球攻门,球刚出去,就听老刘一声怪叫:球进了!半夜三更的吓的我一哆嗦.明明被守门员扑出去了嘛,我还以为我看的比赛和老刘解说的不是同一场呢

9、韩国vs多哥这家伙感叹多哥队员的身体“多好的身体啊!”还是那种标准朗诵诗歌的发音妈的没把我笑死!拜托这是足球要的是激情!!!

三、关于以前旧中国的资料

不平等条约一览表

南京条约 1842年8月英国

主要内容

1.割香港岛给英国

2.赔款2100万银元

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4.中国海关收取英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要与英方商定

影响

1.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开端

2.主要矛盾由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

转化为外国资本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

3.外国资本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成为最主要的矛盾

4.中国人民从此肩负起反对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和本国封建统治的双重革命任务

5.中国进入了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 1844年英国

主要内容

从中攫取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拘留等特权

望厦条约和黄埔条约 1844年美国和法国

主要内容

取得更多的侵略权益

天津条约 1858年夏俄美英法

主要内容

1.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2.增开沿海沿江是10处商口岸

3.外国军舰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通航

4.外国人可以到中国内地游历、通商、传教

5.清政府赔偿英法两国经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常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

北京条约 1860年俄国

主要内容

1.清政府承认天津条约有效

2.增开天津为商埠

3.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4.对英法两国的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天津条与北京条约的共同影响

清政府开始被列强控制,中外反动势力公开勾结,共同镇压中国人民的反抗

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程度加深了

北京条约 1860年俄国

至19世纪80年代,侵占中国东北和西北150多万平方千米的领土

马关条约 1895年4月日本

主要内容

1.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2.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白银

3.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以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岸

4.日本可以在华通商口岸投资设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

影响

1.中国的领土和主权再一步遭受受严重损失

2.此后帝国主义争相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

3.迫使清政府不得不向列强进行政治大借款

4.新通商口案的开辟使外国侵略势力进一步深入中国内地

5.允许日本在华投资办厂,拓展了其对华资本输出的途径,严重阻碍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6.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程度大大加深

辛丑条约 1901年9月英美俄日法德意奥

日本对旧中国的血腥杀戮,然后又想到今天的抵制日货,其坚决程度,不可名状。作为华夏普通的国民,我深暗旧中国所蒙受的耻辱,对日本当年惨绝人寰的暴行更是深恶痛绝。但盲目的抵制日货,我想就大可不必了吧!古人说得好:师夷长技以自强。倘若日本真有诸如吞并我大中国的野心,那我们岂不是更要学了他先进的技术,才能以其制人之道,还制其人之身。

有些善于钻空子的人,尾巴总是最先露了出来。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太多的人更看重金钱,学会了崇洋媚外,却忽视了老祖宗流传下来的东西,这个东西就叫做众志成城。团结就是力量的歌,唱了多少年,可真正懂得团结的又有几个。倘若人们个个都有高呼抵制日货那一刻的决心(是否真的行动尚且不说),我想那些个无事生非的日本人,也不敢在我华夏大地胡作非为。

曾经有人评论说,当年中国足球为何迟迟踢不出亚洲?问题就出在,中国人的集体精神不强,团队意识淡薄,关键时刻总会杀出一两个想出风头的人,以为天时地利人和了,终于等到这一刻可以一脚定乾坤了,往往最后却与球门失之交臂。所以,这种团队式竞技项目,被认为在中国没什么希望。这种评论,颇有以偏概全之嫌,但无不从侧面反映了一个问题,人们团队意识的提高真的势在必行了。这不仅是一个球队,一个企业,甚至是整个国家的一件大事。

曾经参加了一次野外拓展活动,感触颇深。在特殊的环境下,在预先设定的障碍中,一分钟前还互不相识的队友们,竟在那一刻体现出了无比的团队精神。所有人毫无己顾的拧成一股绳,力量之惊人,若不是亲身体验,谁都会难以置信。于是竟佩服起发明这种拓展活动的人来。

其中有一个叫做胜利墙的项目,一堵几米高的墙,仅凭一个人徒手翻越是不可能的。为了这个共同的目标,队友们在几分钟的时间内迅速分工,谁伶俐一点,先踩着别人爬上去,谁强壮一点,蹲在下面给别人踩……说到这,我忽然想起了一个电影的名字--一个都不能少。是的,必须靠所有人共同的力量,才能集体翻越那堵胜利之墙。不知有没有人注意到下面被踩的人,龇牙咧嘴的表情和裸露出来的布满血痕的肩膀,竟如同重锤击了我一下。一个团队,如果没有这样几个甘愿付出的人,怎样去渡过难关?

活动的最后,教练安排了一个小小的总结,让所有的队员肩搭着肩,做出橄榄球员蓄势待发的样子,回想在所有的障碍中,谁曾经帮过你,你是怎样帮助别人,这个团队又是如何胜利的。闭起眼睛,周华健那首《真心英雄》声声入耳,有如老友般亲切。那些片断真真地浮现出来,走钢丝时,他向我伸出了手,攀岩时,他在鼓励我,背摔时,所有人保护了我……偷偷睁一下眼睛,每个人认真回味的表情感动了我,我忽然想哭,为这来之不易的团队精神。

生活中,似乎平淡多了些,不可能每天都有着种种设定的障碍给我们去逾越,去体现我们的集体是怎样的团结,但我们潜意识里的团队精神绝不可因此而淡化。一个团队,一个企业,能够在关键时刻脱颖而出,团队意识和集体精神是不可或缺的。每个人能做的或许真的不多,但能在用兵之日将你该做的那一点做出来就足够了。学会去爱我们的集体,爱我们的企业,爱我们的国家,我想是我们能够做到也应该去做的吧!

回答者: 353287593-见习魔法师二级 12-19 20:32

9.18被大多网友认为是国耻日!

西周幽王无道,致使王宫被洗。

汉高祖三十万大军被困白登七日,靠贿赂冒顿的阏氏才得以残喘脱逃。

西晋怀帝被匈奴俘虏,愍帝出降,西晋王朝终结。第一个被外族灭掉的王朝。

石敬瑭甘当“儿皇帝”

宋朝多次被金、元所败

明朝,倭寇征服中国东南。除大陆部分被收复,其他岛屿被日本纳入版图到今日。

明被后金所灭,“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

近现代的种种耻辱事件,羞于启齿……!

当代中国人的素质令外国人鄙夷,以至国外华人羞于承认自己是中国人。

圆明园事件、南京大屠杀

排名第五五胡乱华

这可谓是中国第一次经受异族的大规模入侵,皇室南迁,中原人民惨遭荼炭,这也是历史上的第一次南北对峙,其结果,导致从夏商周经春秋战国,再到秦汉,直到魏晋的中华上古文明终结。连民族成分都有了极大的改变。是文明进程的转折点。从八王之乱一直到隋文帝灭陈统一中国,这近三百多年,民族仇杀,宫廷政变,层出不穷,混乱不堪,其中的历史暴虐而又残忍。起初那些游牧民族对汉族,极尽压迫侮辱之能事,现代我们骂人的话,比如“懒汉,无赖汉”等等就是那个时代传下来的,原先在那些异民族心中所敬仰的“天汉”早已被“懒汉,无赖汉”所取代。可谓耻辱。从而也导致了冉闵的起义。幸亏天不亡我中华,由于那时的华族的血气,英勇的抵抗,使异民族重新正视了我华族,从而才产生了,所谓的“汉化”。才有了北魏孝文帝、文明太后的改革。才开始了以华族文明为主的文化融合,在此之前,不知死了多少人。但鲜卑贵族相较之后的蒙古满清,毕竟心胸开阔,眼光长远。他们继承了中华的精髓,同时又保持了本民族的优点,同时又输入了佛教文明,创造了一种变革过的文明——中华中古文明。可是,隋唐以后的中古文明继承了一部分的精髓,有许多的独特的东西,还是消失了。比如许多绚丽灿烂的上古神话,从而使我们现在看楚辞中的很多典故名词,不知所云。还有宝剑的制作方法和其所承载的“剑道”也在隋唐慢慢失传了。因为游牧民族打仗不用剑。而日本经过东汉直到六朝的学习和吸收,渐渐发展,到现在便成了他们的“国粹”了。而我们在现在只能通过隋唐之前的史实和虚构的武侠故事,来想像这种如梦如幻的武器了。

排名第四第二次鸦片战争

我一直有个疑问,高中历史书上说,是由于英法想获取在华更大的利益,而发动的战争。我也看了不少资料,上面也丝毫没有提及有关鸦片什么事,那么为什么要叫第二次鸦片战争呢?首先,先看看第一次鸦片战争,其实是一场贸易战争,是英国人为了取得通商的权力,也就是为了贸易平等,而不是为了交清政府赔鸦片钱,更不是为了合法的卖鸦片。说白了,鸦片只是一个由头。不是鸦片,也会为了其他的东西。而我们的历史书为了让我国更加充满道义,特地把此次战争叫作鸦片战争。而第二次鸦片战争的目的相同,只是要求清政府开放的更深入,并给他们最惠国待遇,既然有了一次鸦片战争,又目的相同,就叫其二次鸦片战争吧,又是道义上的胜利。因为乍听起来,就象两次为了公开贩毒而进行的战争。

而它的起因是,由于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采取阳奉阴违战术,违反合约,暗中阻止与欧洲的贸易,使英法的贸易不能开展下去,英法恼羞成怒,又找了两个由头开战。从而迫使清政府签订了天津条约。按说本应该到此为止,但咸丰皇帝受不了了,认为损害了天朝颜面,责成僧格林心伏击了在大沽口前来换约的英法公使。当场用大炮炸死了多名,这也是高中历史书上所说的大捷,又扣押了十几名前去交涉的使者,清廷认为只要抓住匪首,其余军队就会不战而降。就这样英法登了陆,直奔北京杀来,咸丰逃到了热河,而那些被扣押的使者活着的只剩下几人了,后来的事,便众所周知了,英法为了向清政府示威,火烧了圆明园。

此战可谓奇耻大辱。有两方面:第一方面,英法联军可谓残忍凶暴至极,被屠杀的京师民众可谓不计其数,满清耗费数百年的民脂民膏建造起来的圆明园,万寿园(颐和园的前身)被一把火烧尽。而更为痛心的是储藏在两园之中,满清数代皇帝从民间搜刮得来的字画古董,历代瓷器,大多是极精品,我国现在流失海外的国宝,很多就是圆明园的.还有数量极多的,从康熙直到咸丰,不惜工本,制造出来的工艺品.(说句实话,本人及其不喜欢清代的建筑和工艺品,尤其家具,装饰品,服装,做工虽及其考究,材料及贵重,但十分繁复俗气。而其中集大成者就是故宫,里面的建筑大多是清朝造的。可谓俗不可耐,根本不能与汉朝的大气,唐朝的雄浑,宋代的清雅,明代的简洁相比。)但毕竟都是国宝。经此一烧,可谓中华文明的浩劫。

第二方面:偷袭和扣押英法公使的做法,极其没有信义,使得我中华在外国人眼里成了没有信义的野蛮国家,之后打赢了也就算了,还不堪一击,最后被打趴下还得和谈,简直丢尽了脸面。所以二次鸦片战争,在很多方面都称得上耻辱,有所遭受到的耻辱,也有自己做出来的,当然英法也不是什么好人,但其火烧圆明园,也有部分原因是受了偷袭和扣押公使的刺激。总而言之西方我国印象的急转直下就从这里开始。

排名第三甲午海战

这不用说,是众所周知的奇耻大辱。可是让我胆寒的是,开战之前,日本举国上下,积极备战。上至皇室,明治天皇节食,皇后卖首饰。下至平民百姓,妓女捐卖身钱,士兵因为天皇一天只吃两顿,他们自觉只吃一顿,拼命攒钱买吉野号。当时,明治的口号是越王勾践能卧薪尝胆,他也能做到。这使我想到,在抗美援朝时,全国各界节衣缩食,用来购买飞机大炮,和小学语文书上的一个苹果的故事。

经此一战,蕞尔小帮日本迅速崛起,而老大帝国,加速没落。而对清廷的改良惨遭失败,一部分的国人觉醒,发现要救中国只有推翻清朝一法。后来,经过百日维新,庚子国变,和对清廷所谓的“新政”绝望之时。终于爆发了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说句实话,本人是觉得改良比革命要好,循序渐进总比突如其来要来得稳定,和易于接受。但满清贵族的食古不化,狭隘短视,死抱着利益不放,实在是无出其右。辛亥革命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可谓最符合汤武革命的标准。

再讲句题外话,我总觉得向中国周边的那些深受中国文化影响的国家,在中国衰弱之时,会变本加厉的侮辱侵略中国,而这些国家古代长期仰视中国,深入研究学习中国。而近代又受西方文化影响,中国对付起这些国家来相当棘手。比如,日本韩国越南印尼等等。还有个台湾地区。

排名第二甲申国难

1644年,中华文明从此绝嗣。剩下的只有四百年的鞑靼文明,而当今再国人和外人眼里,中华文明就是鞑靼文明。这固然拜张艺谋的电影,众多的清宫戏,和唐装所赐。但我们与真正的中华文明断绝关系,却是从这里开始。诚然中华文明发展到明朝末期,是有问题的,而且问题很严重,明朝的灭亡就是例证。虽然有天意,比如连续十五年的干旱。导致中原旱灾蝗灾遍地,颗粒无收。从而导致李自成剿而不灭。但人祸也很致命。朱明历来的寡恩刻薄,崇祯的刚愎自用,南明的内斗。集权的社会,已经发展到了死路。是已到了变革的边缘,内部的改良改革,虽然还不成熟,还有很多是清初的反思,是受明亡刺激的,但已经初露端怡。

如果注入象隋唐一样豪放的血液,那也不是不可以。但历史选择了最不好的结局。李自成张献忠之流,只相当于黄巢,其结果肯定,必败无疑。但中国最多再分裂割据一次,还没有亡天下。南明偏安一方,最多只是又一个南北朝,又一个宋金对峙。好歹也保住了中华文明。可满清入关完全凭的是运气。入关后,他们一方面极端自大,一方面又极端自卑。而自大与自卑是相辅相成的,从而经过一系列的血腥的措施,中华文明就断送在他们之手了。直到现在,产生了要看宋代之前的中国到日本,要看清代之前的中国到韩国,这种事情了。

排名第一靖康之难

这是中国历史上最耻辱的一页,当金兵攻入东京时,整个赵宋皇室除了一人以外全部被俘北上,而那个侥幸逃脱的皇子就是赵构,而被俘北上的官僚及其家属更是不计其数,而他们大多都被变卖作了家奴,有些低级妓院的妓女竟然是丞相的女儿。而文化方面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金人在靖康时代是非常野蛮的,见人就杀,见物就抢。宋朝积累文化财富被焚毁洗劫一空,这也是中华文明的一大浩劫。而这也是中国被西方赶超,乃至落后,摆下了伏笔。

也是后来种种历史悲剧的起因。更为可悲的是,后来的明朝,并没有继承宋的辉煌文治成果,从而导致了甲申国难,中华绝嗣。而日本也是在那个时期对中国文明由崇拜转向了反思,顺便提一句,象相扑,茶道,插花,马球等等的很多文化艺术也是那时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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